最高法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执行程序彻底终结,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在一定条件下申请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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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执行程序彻底终结,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在一定条件下申请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
关键词
执行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力 执行时效期间 恢复执行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该行为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案例索引
【陕西南华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虹云公司、华夏中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汉润化工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
案 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6月29日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该行为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中,在北京二中院作出715-1号裁定,以虹云公司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明确南华公司在虹云公司等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为由,裁定终结141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南华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予以恢复执行,并无不当。虹云公司关于南华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应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版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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